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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学法:收了偷来的废品会被判刑吗?

作者:www.baoan-gongsi.com 来源: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3/15 浏览次数:7397 次

我在一家大型钢铁厂从事保安工作,由于该钢铁厂面积大,而且地势偏僻,到了晚上很容易给偷窃分子可乘之机,3月份以来,该钢铁厂已经丢了价值近4万元的东西了,为了遏制住偷盗分子的行为, 我们班长特意带领队员到工厂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查询,希望在那里找到 被盗物品的线索,以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同时也想找回被盗物品。我想 请教一下,废品收购站收购被盗物品,是不是也触犯了法律,如果没有人收购这些赃物,或许就不会发生这么多偷盗案件了。

答疑解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为数罪,不 实行并罚。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一 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可见,收购赃物罪和销售赃物罪是一罪而非数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区分不同罪名的关键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即对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在主观上是想收购,还是想销售;在客观上是采取了收购行为,还是销售行为。如果在主观上是收购,同时也实施了收购行为,那么就应该定收购赃物罪;如果在主观上是销售,客观上也实施了销售行为,那么就应该定销 售赃物罪。

因此,作为废品回收站,如果在短期内收购了大量与工厂有关的“赃物”而不举报,就有可能构成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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