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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要谨慎签合同

作者:www.baoan-gongsi.com 来源: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5/25 浏览次数:8427 次

暑假即将来临,保安员王宜欣打算让自己的爱人带着孩 子去沿海城市旅游,于是他收集了各个旅行社的报价。结果发现同样的线路,报价从3000元到1000多元不等,怎么会差这么多?

保安员王宜欣的收入并不高,自然喜欢价位低的旅行社, 但又担心便宜了会不会有陷阱。这让他很犹豫,结果选择了一个中间价位——2000元七日游。

这时旅游社要求王宜欣与他们簦旅游合同,本就心里没底的他,更不知道该如何签这份合同,哪些是他该注意的?

外出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人休闲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面对众多的旅行社,应该如何在旅游合同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 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幅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 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 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法。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干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 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王宜欣如果发现所签署的旅游合同中和《旅行社条例》中有相违背的地方可以拒绝签字,同样如果家人在旅游途中遇到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的地方,同样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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