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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家庭暴力说不!

作者:www.baoan-gongsi.com 来源: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5/18 浏览次数:8252 次

保安员王宏所在小区有一对住在一楼的夫妇经常吵架,王宏巡逻经过他家时,经常会听到争吵的声音,有时候还会听到捧瓶子的声响。每当这个时候,该家的孩子小虎就会一个人哭着跑出来,看到巡逻的王宏,就要王宏带着他一起巡逻,陪他玩。

看着天真可爱的小虎,王宏觉得这家人实在太过分了,怎么可以动不动就打架呢。这家的男主人是本地一名货运司机,老婆是外地人,没有工作,平常男人上班,女主人则在家带孩子。只要男人喝酒回来或是遇到什么不顺心的事,肯定要拿老婆出气,非打即驾。小虎子的身上有时也会看到被 “误伤”的伤疤。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保安员王宏也不好去说什么,只是遇到街道居委会主任时会反映一下这家的情况,虽然居委会上门调解过,但是效果并不好。

法律如何才能保护小虎和他妈妈的安全?

说法:

王宏遇到的情况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 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 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的危害有许多种,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选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同时还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 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 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多基层群众性自冶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安员王宏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不仅要向居委会报告,情况严重时,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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