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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需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作者:www.baoan-gongsi.com 来源:广东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5/13 浏览次数:10450 次

五月连续几天的高温天气,让在长途汽车站工作的保安员李利峰中了暑。这里的人流量大,人员密集,保安员要随时在外面维护秩序,无法在保安室里避暑。

除了炎热的天气让李利峰感到不适外,还有一件事同样让他感到担忧,那就是汽车站的消防设施,他已经在这里工作多年,许多消防器材已经老化,但却一直没有更换过。汽车站当初兴建时的设计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一些必要的通道肯定会造成人员拥挤,这些细节却很少有人关心。为此他向领导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没想到很快获得了领导的认可与支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了情况。

提示:

李利峰的做法值得肯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部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垒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 案,或者在竣工后来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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